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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1號羅子琋即羅宛芸即吳宛芸(身分證統一編號:A22******9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東簡節民勇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子琋即羅宛芸即吳宛芸(身分證統一編號:A22******9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1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羅子琋即羅宛芸即吳宛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