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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73號陳秉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東簡節民辰112東簡第1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秉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簡字第17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秉泰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耕華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