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4號許子華、王英蘭、劉剛、程慧、王豔平、趙紅、李改巧、孟照臣、劉彩雲、王秀菊、郭成華、傑秀文、張秀英、徐豔、張宇、屈敏華、謝景延、孟令果、穆秀玉、李萍、肖桂傑、楊玉芳、趙欣華、焦玉珍、王香娣、甯文功、方桂琴、鄒麗豔、孫文萍、薛慧芝、劉麗紅、金浩、林麗娟、張淑梅、林明、寇秀豔、郭淑麗、王金輝、曲相華、陳晶、楊秀珍、田鳳雲、王立新、王麗英、李穎、王淑坤、王翠香、李月茹、徐玉英、李翠、劉鳳琴、董淑傑、楊曉紅、蘆亞平、趙中珍、崔喜華、劉振香、楊華、田春英、溫岩、李瑞菊、楊文舉、鄭萍、李秋霞、曹麗萍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溫112訴緝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子華、王英蘭、劉剛、程慧、王豔平、趙
紅、李改巧、孟照臣、劉彩雲、王秀菊、郭成華、傑秀文、
張秀英、徐豔、張宇、屈敏華、謝景延、孟令果、穆秀玉、
李萍、肖桂傑、楊玉芳、趙欣華、焦玉珍、王香娣、甯文功、
方桂琴、鄒麗豔、孫文萍、薛慧芝、劉麗紅、金浩、林麗娟、
張淑梅、林明、寇秀豔、郭淑麗、王金輝、曲相華、陳晶、楊
秀珍、田鳳雲、王立新、王麗英、李穎、王淑坤、王翠香、李
月茹、徐玉英、李翠、劉鳳琴、董淑傑、楊曉紅、蘆亞平、趙
中珍、崔喜華、劉振香、楊華、田春英、溫岩、李瑞菊、楊文
舉、鄭萍、李秋霞、曹麗萍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訴緝字第4號被告林信宏詐欺等刑事案件之公
示送達刑事判決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宏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00樓之0
居高雄市○○區○○路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6號、第
32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信宏犯如附表四「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宣告罪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
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
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2-11-04
- 更新日期:112-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