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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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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號洪智健之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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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義111訴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洪智健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52號被告洪智健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定公告。
       二、應送達之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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