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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7號洪智健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義112簡字第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洪智健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87號被告洪智健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定公告。
二、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