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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張月香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家明112家親聲56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張月香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豪(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12*****85號)及張○
○家(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R12*****81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
人何○風單獨任之。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鄭志釩
股 別 明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