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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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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陳政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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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勇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政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沈清煌與勝宏企業社、吳健德、陳政忠、李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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