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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陳政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勇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政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沈清煌與勝宏企業社、吳健德、陳政忠、李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