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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23號賴建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東簡節民正111東簡第2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建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簡字第223號原告王振明與被告賴建文等六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美琴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