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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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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楊佩珊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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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東簡節民真112東原小3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楊佩珊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46元,及自 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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