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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楊佩珊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東簡節民真112東原小3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楊佩珊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46元,及自 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