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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90號方志益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1日
東簡節民真112東簡9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90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方志益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318元,及自民國9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1,3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2-10-21
- 更新日期:112-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