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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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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73號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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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東簡節民孝112東簡73字第11200162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73號給付運費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2,1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4,1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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