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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6號林靜如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家安112年度家聲字第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靜如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6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靜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相對人林靜如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三日起至聲請人林谷良死亡之日止,按月於美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陸元之扶養費。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五期視為亦已到期。
㈡、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陳薇如
- 發布日期:112-10-15
- 更新日期:112-10-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