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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賴憲政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賴憲政之傳票正本一件,請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易字第221號被告賴憲政(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之
公示送達傳票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賴
憲政得隨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淨雲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