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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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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賴憲政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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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賴憲政之傳票正本一件,請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易字第221號被告賴憲政(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之

       公示送達傳票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賴

       憲政得隨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淨雲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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