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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15號蔡玉梧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東簡節民寬112東小字第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1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蔡玉梧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其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