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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林盈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調查證據筆錄影本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民強112訴第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盈宏之調查證據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邱坤祿與被告林盈宏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調查證據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