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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43號黃志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志安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簡字第43號原告施函妤與被告黃志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09-22
- 更新日期:112-09-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