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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30號潘麗珠即謝麗珠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東簡節民直112東原簡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麗珠即謝麗珠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原簡字第3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潘麗珠即謝麗珠等二人間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下午2時
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
到場。
四、被告應於公示送達公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
檢附證據,依對造人數將繕本送原告。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