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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5號張許博詮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東簡節民強112年度東簡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張許博詮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