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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41號周哲帆之判決正本乙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4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潘榮盛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38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30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