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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林金炎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金炎之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損害賠償案件刑事附帶民事
裁定正本之公示送達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林金炎得隨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淨雲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