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林金炎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金炎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請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妨害自由刑事案件判決正本之公示送達
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林金炎得隨
時到院(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決行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吉倫(原名曾國清)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林良重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劉哲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被 告 林健鵬
陳俊豪
王明峯
羅仁傑
劉人瑋
梁育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626號、
110年度偵字第2063號、第2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
王明峯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
曾吉倫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林良重、劉哲彥、曾吉倫、林健鵬、羅仁傑、劉人瑋、梁育親被訴如附表
二部分均無罪。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
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淨雲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