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陳家銘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東院節刑溫112聲字第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陳家銘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
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彭柏慈聲請發還保證金案
件之公示送達刑事裁定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彭柏慈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街00號
被 告 陳家銘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聲請發還保
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