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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57號余昱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東簡節民真112東小第1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余昱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小字第15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余昱翔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註記:1.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檢附相關證據,繕本逕寄對造。2.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