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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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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92號黃大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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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東簡節民孝112東簡字第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大信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6,021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27,826元,及自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223,761元,及自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4,7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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