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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徐駿騰之傳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
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徐駿騰之傳票1件。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被告徐駿騰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其傳票內容如下:傳喚被告徐駿騰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2時30分,至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合議審理程序,被告徐駿騰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雨柔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