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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5號鄭國峰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明112年度婚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國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國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鄭○恩(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755號)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告任之。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志釩
股 別 明股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