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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號陳小芳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明112婚第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小芳之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3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徐煥文與被告陳小芳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3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1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志釩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