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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22號張志龍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6日
東簡漢民真112東小1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2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張志龍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52元,自民 國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2-08-26
- 更新日期:112-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