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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49號余培霖、余光復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東簡漢民孝111東簡字第2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49號袋地通行權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余培霖(兼余進成之承受訴訟人)、被告余光復(兼余進成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