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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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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28號劉竹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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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東簡漢民強112東原簡第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竹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原簡字第28號原告蔡鎧澤與被告劉竹彥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紀錄科強股書記官鄭筑安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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