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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12號葉世昌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112司執玄字第146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世昌之執行命令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12號債權人吳春池與債務人葉世昌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許淑閔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