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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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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2號戴文秀即老孟波麵食館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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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戴文秀即老孟波麵食館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60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賴淑芬

 
  • 發布日期:112-08-17
  • 更新日期:112-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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