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戴文秀即老孟波麵食館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60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賴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