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號高屘嬌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民壬五112司聲字第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高屘嬌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663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王士偉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