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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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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23號賴建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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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東簡漢民正111東簡第2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建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112年8月9日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簡字第223號原告王振明與被告賴建文等六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原告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美琴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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