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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76號郭志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
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郭志威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76號被告郭志威公共危險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判決公告。
二、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其判決主文如下:郭志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趙雨柔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