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柯冠宇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刑溫110原訴字第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柯冠宇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
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被告柯冠宇等詐欺等刑案件之公
示送達刑事判決裁定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柯冠宇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區○○○街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0弄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冠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08-03
- 更新日期:112-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