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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16號王婞即宋王幸之不得啟封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111司執地字第98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婞即宋王幸之不得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16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敏君即洪簡蘭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黃健豪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