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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小字第115號蔡玉梧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東簡漢民寬112東小第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玉梧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東小字第115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蔡玉梧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