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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44號黃志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東簡漢民勇112年度東簡字第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志安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