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2號楊美花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刑溫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楊美花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並張
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2號被告楊美花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刑案件之公示送達刑事判決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花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臺東縣卑南鄉和平路136號
(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卑南辦公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22號、第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
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08-03
- 更新日期:112-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