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9號郭武正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刑溫112年度簡字第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郭武正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並張
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簡字第69號被告竊盜刑案件之公示送達刑事判決
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郭丞淩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武正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號00樓之0
居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72號),被告
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原審理案號:112年度易字第92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武正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08-03
- 更新日期:112-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