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6號林志宏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道股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志宏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6號被告林志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公示送
達刑事判決公告。
判決主文:林志宏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二、應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嘉綸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