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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2號傅品蓁之判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優112年度婚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品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傅品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甲OO(女,民國108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12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