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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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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7號張簡壬福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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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

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簡壬福之傳票1件。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易字第57號被告張簡壬福詐欺等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其傳票內容如下:傳喚被告張簡壬福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至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張簡壬福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雨柔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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