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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110號許貫輝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
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許貫輝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東簡字第110號被告許貫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判決公告。
二、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其判決主文如下:許貫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雨柔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