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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45號李重盛之鑑價函1件、禁止處分函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112司執天字第47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重盛(身分證統一編號:V120100180號)之鑑價、禁止處分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重盛(身分證統一編號:V120100180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依職權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張坤校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