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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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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0號林俊德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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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112司執助天字第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俊德(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108號)本院112年7月9日東院漢112司執助天字第190號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俊德(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438108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依職權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張坤校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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