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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50號葉錫賢即葉世賢之通知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111司執誠字第4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錫賢即葉世賢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5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葉錫賢即葉世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誠股書記官廖丁逸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