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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簡字第43號黃志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東簡漢民強112東簡第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志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前段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東簡字第43號原告施函妤與被告黃志安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品涵
股 別:強股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