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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李家平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日股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家平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被告李家平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公示送
達刑事簡易判決公告。
判決主文:李家平共同幫助犯洗錢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參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聶祥、陳姵臻、蘇文賢、張翠英及陳勝愷支
付共新臺幣柒萬玖仟元。
二、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傳坤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